随着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网络职业打假案呈现井喷式爆发。近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职业打假”的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26日,罗某某在云南某公司经营的天猫商城网店购买了玫瑰花瓣蜜,总价值2469元。卖家通过快递发货。2023年5月29日,罗某某收到上述产品。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注明品名、保质期、出品商、食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等信息。罗某某认为该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的保质期规定的是18个月,而涉诉产品包装上保质期是24个月,是虚假标注延长保质期,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云南某公司退还货款2469元,并赔偿其十倍赔偿金24690元。
法院审理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受该法保护为因生活需要进行消费活动的消费者。本案中,罗某某2015年至2023年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以购买货物而提起索赔的民事诉讼达十多件,其本人在庭审中对此亦并未否认,其行为并不符合一名理智的消费者应当具有的通常特征,具有谋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另外,也无证据证明案涉玫瑰花蜂蜜存在影响食用安全的情形。故罗某某请求云南某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于法相悖,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打假”初衷在于通过一次次打假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但“职业打假人”的出现却让打假变了味,他们将法律作为牟利的工具,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司法资源,对社会秩序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此类“碰瓷式维权”打假人,不应当认定为消费者,无权以有关消费者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主张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