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建设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一般是由住建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的。违建的房屋还在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 违章建筑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违章建筑拆除不属于行政处罚。拆违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又可以称为执行性强制措施。根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三、 违章建筑的认定
违章建筑的认定如下: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