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由儿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怎么样处理
房屋由儿女出资登记在父母名下的,如果是赠与,那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是父母,儿女在父母去世之前都不能分割。如果是儿女出资购买以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子还是属于父母,但是子女出资部分,可作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二、父母参与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产怎么样分
父母出资买房,子女离婚后房产分割具体如下:
一、婚前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且写的是男方名字,房子就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其他约定的话,离婚时候女方没有权利要求分割。
2、登记在对方个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女方名字,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情况除外。
3、登记在两人名下。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买房,写的是夫妻两个人名字,则视为对对方50%产权的赠与行为,在没有其他约定或者公正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时双方各占50%。
二、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况
1、登记在一方名下
如果婚前双方父母全额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则属于登记方的个人婚前财产,但如果另一方能够提供自己父母支付的房款证明,则可以要求对方以债权关系将部分放款返还。
2、登记在两人名下
在无事前约定及公证的情况下,视为二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各占50%或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分割,有约定的按实际约定分割。
三、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1、离婚时还没有拿到房产证
买房的时候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两个人共同还款。虽然房子不断升值,但是一直没拿到房产证,这种情况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只能先住着,有了房产证后再进行起诉。
2、房产证上有第三个人名字
如果房产证上不仅有夫妻双方名字,还有子女或者父母的名字,这时房产又有不同归属。
对于这种情况,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三、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可以吗
双方出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是允许的。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离婚是否按共同财产按以下处理:
第一,婚前双方出资,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果在同居期间,那法院基本会按共同生活期间,以结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作为共同共有处理,通常不作为按份共有处理;
如果不是同居期间购房,按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借款或赠与处理,不确定,法官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没有统一定论。
第二,婚后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只是登记在一人名下,
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的,房屋落在自己名下,如果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算是个人财产的转化,算是个人财产。如果房屋只是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按个人财产处理,只不过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价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共同共有;房屋落在对方名下的,房屋算是共同财产,实际算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房屋产权。
第三,婚后双方出资,只落在一方名下,仍然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