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网传江苏苏州三九和信(昆山)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在线上招聘时表明不收河南人。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公司HR在问好后,首先询问求职者是哪里人,在得知对方来自河南后,表示不招河南人,并称这是“部门领导要求”。该公司老板回应称,个人喜好不同,之后会一视同仁。
就业歧视,是指企业没有合法的依据,却基于入职者的民族、性别、婚姻情况、生育情况、身高、外貌、肤色、宗教、出身、语言、户籍等因素,在就业的过程中予以了区别对待、排斥或者给与不平等的优惠等系列违反公平就业措施,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剥夺了入职者就业平等的权利,是一种明显的违反行为。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公司招用员工,不能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的因素进行选择,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该公司以求职者系河南人为由拒绝招用求职者,明显构成就业歧视,侵害了求职者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就业待遇的权益。歧视的本质不是差别,而是不正当的差别对待,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不应突破法律禁止的红线,有必要通过司法的评价和确认来厘清权利的边界,引导建立兼具公平、效率的用工秩序和市场环境。
求职者该如何维权呢?
平等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是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自主用人权应当受到尊重,市场在配置劳动力资源过程中的决定性、基础性作用不容否定,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应受到法律的规制。求职者在遇到不公平对待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道歉等。同时政府机构可以对涉嫌职业歧视的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