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湖北荆州一网友发文称其“4岁半的女儿被未满12周岁的男孩残忍谋害”,引发广泛关注。网友称,其4岁半的女儿被一名未满12周岁男孩以有好玩的为由哄骗女孩跟着他走,带到废弃菜园后残忍杀害,还将其推进粪坑。警方称目前肇事男孩在矫正学校,正在走正常的精神以及心理鉴定流程。可以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吗?
男孩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但是《刑法》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最高检同意追诉,前提条件也要男孩年满12周岁才行,但是本案中的肇事男孩不满12周岁,公安机关即使想追究男孩的刑事责任也追究不了。
不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逃脱不掉的。由于侵害他人生命,是一种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另外,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所以,这名男童将会被送往专门的机构接受专门的教育,而不是依然可以像一切都没有发生过一样继续原来的生活。
不管怎么说,这都是一起悲剧,让我们一起关注这个案件,希望能够有一个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