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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完充值,店铺就撤店,属消费欺诈退一赔三

瑞律网整理发布 594°c 2023-11-08
导读:兰某与某体能中心签订合同,支付1万元购买线下体能训练课程。合同签订后,体能中心一直没有开课,之后直接通知兰某无法在约定校区提供线下课程,兰某可申请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区上

兰某与某体能中心签订合同,支付1万元购买线下体能训练课程。合同签订后,体能中心一直没有开课,之后直接通知兰某无法在约定校区提供线下课程,兰某可申请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区上线下课或者网络上课。兰某认为这是不讲诚信的行为,要求全额退款,但体能中心却坚持要扣除1000元手续费。此后兰某发现体能中心在与她签合同时已经注销。于是兰某将体能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费用,并三倍赔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提供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也应当不低于五百元。

经查明,为兰某提供服务的是体能中心的分公司,该分公司在兰某签订合同时就已注销,但体能中心在与兰某签约时并未告知其分公司已注销的事实,约定的服务地点在合同签订时也已无法为兰某提供体能训练。法院认为,体能中心明知不能在合同约定场所为兰某提供线下训练课程,仍隐瞒该事实与兰某订立线下体能训练合同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据此,法院判决体能中心退还兰某1万元,并三倍赔偿支付3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经常在附近的商家储值或预付费用,以谋求便捷和实惠。但是,有时候商家会突然更换服务地点,或者甚至撤店,这给消费者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在实践中,如果商家明知道他们的店面将要关闭,却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而继续在原地址进行推广和服务承诺,那么这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主张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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