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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9°c 2023-10-20
导读:李某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就具体工作时间、迟到旷工罚款、休息休假时间及申请审批手续、工资数额及构成、竞业限制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后传媒公司认为李某在直播期

李某与传媒公司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就具体工作时间、迟到旷工罚款、休息休假时间及申请审批手续、工资数额及构成、竞业限制等事宜进行了详细约定。后传媒公司认为李某在直播期间看手机,违反了相关工作纪律,故通知李某停播。之后传媒公司多次询问李某何时能去上班开播,李某均不明确回应。于是传媒公司把李某移出工作群并通知其搬离公司宿舍。李某诉至法院,请求传媒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传媒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李某为成年人,双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传媒公司成立后,李某一直在该公司从事主播工作。且传媒公司对李某进行日常劳动管理,传媒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也适用于李某。李某为传媒公司提供有报酬的劳动,每月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都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系对方原因所致,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传媒公司应当向李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司法实践中,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情形下,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可结合以下要件综合判断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

第一,工作时间的控制,即是否存在通过请销假或者变相方式决定网络主播的工作时间,使其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的情形。如有的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会对网络主播的直播时长有严格要求,且直播的时间安排由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决定,网络主播当天不直播还需履行请假手续等,这些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在实质上都达到了对工作时间强有力的控制,使其工作时间不再“自由”,部分情况下会达到甚至超过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

第二,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控制,即是否存在网络主播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没有自主决定权或者虽有自主决定权但要承担明显不利后果的情形。如计价规则、分成比例、直播内容等均由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单方面决定,该点为强有力、不平等控制的体现。

第三,工作过程的控制,即是否存在通过工作订单分配、劳动过程监管、劳动成果评价等技术手段对网络主播进行实质上劳动管理的情形。如网络主播无法与售卖的产品提供方直接联系,商家与顾客的信息均由直播平台或经纪公司所掌握,或是否必须到要求地点直播等。

第四,工作规则的控制,即是否存在以协议等方式要求网络主播遵守工作规则,网络主播必须亲自完成劳动过程的情形。虽不像传统劳动关系下有《员工手册》等固定劳动规章制度,但网络主播在登录时会自动勾选程序规则,若不同意则无法登录平台,还有的将相应规则列为“帮助”类下,若使用平台提供服务,其必须要受到平台工作规则的控制。还需考量是否要求网络主播必须亲自完成劳动过程。

第五,工作外观的控制。即是否存在对网络主播进行职业培训,并要求其以平台企业的工作外观对外提供服务的情形,如着装要求等,还可能会不定期进行职业培训,对其提供劳动过程中的话术、服务流程、工作规范等进行要求和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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