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独立人格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体现:
1.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
2.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的干涉;
3.民事主体的人格不受他人控制。
人格独立的实质内容,是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地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人格独立表明人人都有平等的权利。
侵害人格权承担的民事责任有: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在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正在持续进行尚未结束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或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3.赔礼道歉。赔礼道歉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4.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区别
人身权利和人格权利区别如下:
1.范围不同
人身权包含人身权,人格权是对人身权进行细化衍生出来的权利。
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人格权,是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因人的出生而当然享有,因人的死亡而当然消灭。
人身权是“财产权”的对称。又称“人身非财产权”,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身份权是权利主体因一定的地位和资格而产生的权利,它随着当事人之间互相存在的某种身份关系而存在,也随着这种身份关系的消灭而消灭,主要包括亲权、监护权、继承权、著作权等。
2.权力性质的不同
人格权注重的是人的独立性和尊严受社会保护。
而人身权注重的是你与其他人之间的关系值得社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