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并且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变更要求一方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内容、条件;而另一方要及时答复,不然导致的法律后果由不回应方负责。
变更劳动合同应最好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要有职工当事人签字、单位盖章(且签字),才能生效。劳动合同变更书应由劳动合同双方一人一份,如果劳动合同经过鉴证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应该履行同样手续。
特殊情况下的变更也可也不需要当事人出具合同变更书,比如公司投资人、法人的变更。与劳动者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就不用在与劳动者签变更合同。
如果就变更不能协商一致,那么即变更未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这是通常情况,但个别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三、 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变更的三种情形如下:
1.协商变更。“协商变更”是劳动合同变更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
2.法定变更。当劳动者有特殊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动”变更劳动合同;
3.口头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根据相关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口头变更”在上述情况下也可以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