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刘某在某医院儿科门诊大厅踩上一滩“水”滑倒受伤,后经医院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调取监控发现,在刘某经过的12秒钟前,2岁半的小杰在保姆的陪同下在该地小便。于是,刘某将医院、2岁的小杰及其父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中,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所以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人为小杰。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尤其是在医院这样的地方,监护人可以采取预防措施,例如提前让孩子上厕所,或者使用尿布等。另外,刘某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由于小杰随地小便所带来的意外情况发生得太突然,医院的工作人员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和处理,而且医院在大厅设有警示提示,工作人员也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处理,所以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庭审中,法院依刘某的申请追加了小杰及其父亲参加诉讼,小杰的父亲称自己家小孩有尿急的毛病,希望能够酌情减轻责任。
医院认为刘某摔倒受伤的原因是小杰随地小便,医院并非直接侵权人,且医院在大厅进口、两侧、台阶等均设有“小心滑倒”的提示,摔倒后医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了处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医院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儿童监护人
负70%的赔偿责任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滑倒受伤的场所虽在医院门诊大厅,但刘某滑倒是小杰随地小便且尿渍未及时清理所致。
因小杰小便时保姆在其身后遮挡了导医台内工作人员的视线,致使工作人员无法在小杰随地小便时及时发现和制止。从小杰离开至刘某滑倒,时间仅12秒,医院即使有巡视的清洁人员,也不可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发现并作出提示或清理,故法院认为造成刘某损害的责任人为小杰。
刘某在行走时未注意地面情况,且穿着拖鞋,在地面湿滑时不利于防范,刘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小杰的父亲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刘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小杰父亲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年龄小不影响监护人
承担相应监护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未成年人因为年龄小,自我克制能力尚不成熟,但这并不影响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
父母作为孩子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在小孩的行为已造成一定公共风险的情况下,应及时制止其行为或告知公共场所工作人员辅助消除风险 ,不要心存侥幸或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逃避责任。希望每个孩子都能在父母的监护下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