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网友咨询:
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故意怀孕的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体现司法关怀的重要举措,法定情形消失后应及时收监。司法实践中,有的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又故意再次怀孕甚至多次怀孕以逃避监禁刑的惩处。
暂予监外执行又怀孕了的,可以收监执行刑罚,也可以依法继续予以监外执行,对意图通过持续怀孕或哺乳来逃避收监执行的,可以考虑自其怀孕时停止计算刑期,暂由社区矫正机构代为管理,自怀孕状态消失或者哺乳期届满后再行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律师补充: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