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其他人担保,一开始可能是为了朋友义气,但时间久了,朋友又迟迟不还的情况,找到自己。这时候能不承担责任。就要注意了在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能够拒绝承担责任呢?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不能拒绝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担保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不用承担责任:
1、主合同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担保;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义的情况下提供担保;
3、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而免责;
6、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7、主合同双方通过协议偿还旧贷款,除担保人知道或应知道的事故外,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律师补充: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事项:
1.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限:担保法规定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为六个月,有约定以约定为期限。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以及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