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网友咨询:
没有作出补偿决定能强拆房屋吗?
律师解答:
政府启动强拆程序,遵循的前提是“先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补偿款到位或转账到专用账户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没有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强拆被征收人房屋的,是属于违法的行为。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律师补充:
遇到强拆,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报警的目的有助于被强拆者查清强拆的主体及强拆发生的时间等。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拍照、录音、录像。对强拆现场人员、车辆、指挥人员等进行拍摄,也可以通过与拆迁方进行沟通,获取强拆行为实施的证据。强拆现场情况错综复杂,此时,就需要律师的介入,进行调查取证,从法律的层面去分析问题,协助被强拆者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