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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到期是否需要延期

瑞律网整理发布 53°c 2023-08-11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一般都有约定的工期,在工期内即应将建筑工程建好,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是否需要延期呢?网友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到期是否需要延期律师解答:需要。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需要延期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在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施工一般都有约定的工期,在工期内即应将建筑工程建好,否则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是否需要延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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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建筑工程施工到期是否需要延期

律师解答:

需要。建筑工程施工工期到期需要延期。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律师补充: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一)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的。

(二)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的。

(五)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的。

(六)发生不可抗力。

(七)专用条款中约定或者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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