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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瑞律网整理发布 63°c 2023-08-11
导读: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字之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为何?网友咨询: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劳务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一字之差,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区别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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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哪些区别?

律师解答:

1、主体资格不同。可建立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以是法人之间建立,也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建立,还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

2、主体间隶属关系不同。不特定主体之间通过订立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后,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成员,提供劳务一方负责提供劳务,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一方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彼此之间的关系仅体现经济关系(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在行政上隶属于用人单位。

3、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劳务报酬根据劳务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但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等强制性规定。

4、劳务合同中建立的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劳动合同中建立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补充:

由于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故以私法自治为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以基于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充分协商,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外,受法律干预程度较低。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产生劳动关系后,因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故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一方即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强制性义务,法律干预程度较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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