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早已经不是一种新兴的消费方式,省时、省力,足不出户就可以“下单”的优点,俘获了大批消费者。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平台的买卖合同显而易见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微信、qq的方式购买货物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也会被法院轻易地认定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网友咨询: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
律师解答: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对收货地有明确约定,故收货地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律师补充:
收货地不能简单笼统地理解为收货行为发生地,从立法的目的考虑,对该收货地应当做狭义理解,即理解为与当事人居住、工作、生活等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收货行为发生地,收货地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确定性。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滥用诉讼程序权利,故意制造虚假的管辖链接点,使得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如果允许当事人以虚构收货地址作为管辖链接点,有违立法目的,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影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