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昆明一高校教师向笔者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在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中原告因未出庭法院按撤诉处理后能否再次起诉的问题,笔者经过查询获悉一个生效裁判案例。若想获悉最终咨询结论,请详细阅读如下裁判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黄XX于2021年3月30日领取贵阳市南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人仲字[2021]第366-1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关于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于2021年4月12日向一审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一审法院于4月14日立案后,经传票通知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3日9时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传票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该案按撤诉处理,原告于次日收到该案民事裁定书。2021年6月8日,原告再次就赔偿金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之规定,原告收到仲裁裁决后虽然在15日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其未到庭应诉,一审法院按撤诉处理,其于2021年6月9日再次起诉已超过15日,且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经一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南劳人仲字[2021]第366-1号《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XX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审法院认为,黄XX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因黄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但黄XX再次提起诉讼,一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第一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等规定驳回黄XX起诉。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属于对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除斥期间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所规定的情形系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主动申请撤诉,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的情形,该条并未包含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该解释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别规定在没有规定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时,应适应普通法的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也即黄XX在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一审驳回黄XX的起诉不当,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纠正。
来源:方济律闻 作者:贺恒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