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婚姻篇的规定,男女双方想成为夫妻的,需要办理结婚登记。而办理结婚登记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如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自愿等,那么禁止结婚的条件具体是哪些呢?
网友咨询:
结婚的禁止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禁止结婚的条件,具体如下:
1、受一方胁迫、欺诈而结婚的;
2、男未满22周岁的,女未满20周岁的;
3、一方有重婚行为的;
4、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份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
(3)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优生优育等因素的考虑。
律师补充:
结婚的程序有:
1、申请:取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3张2寸近期免冠照片。离婚请带离婚证或判决书;
2、受理: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办公厅,双方亲自到场提交上述手续;
3、审核:查看户口本、身份证、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询问双方是否自愿,缴纳9元登记费,双方写声明,签字,按指印,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正式宣布缔结夫妻关系,法律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并携带离婚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