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评估是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运用估价方法,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屋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结合估价经验及对影响价格因素的分析,对房地产的特定权益,在特定时间最可能实现的合理价格所作出的估计、推测与判断。
网友咨询:
不认可房屋评估结果怎么办?
律师解答:
房地产价格评估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如果评估机构的选定没有经过被征拆人协商,或者没有经过被征拆人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的,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寻求法律帮助,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律师补充: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