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网友咨询:
劳动能力鉴定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用人单位或者被鉴定人对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律师补充: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的延长期限),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单位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从业人员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可以向单位所在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申请。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鉴定申请需经任免机关(单位)审核同意。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