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形成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共同参与的“大资管”市场格局。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接受客户委托理财的过程中往往会积聚起大量的资产。为了防范与惩戒擅自使用资产,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扰乱金融秩序,刑法设立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网友咨询: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体范围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行为主体必须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如果行为主体不具备金融机构的身份,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正犯。
“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是具有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即经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特质。“批准”应特指行政审批,而不能任意扩大解释为登记和备案。“其他金融机构”,也应以国家有关金融主管部门的批准作为设立的前置条件。
律师补充: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违法运用资金罪】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