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被告所承担责任不同,并且在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方式也不同,从而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巨大影响。
网友咨询: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有哪些区别?
律师解答: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雇佣合同指的是当事人一方 (受雇者)向对方(雇主)提供劳动力以从事某种工作、由对方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协议 (或契约)。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些共性,如它们同属劳务供给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均有赖劳务的供给,且其性质均属承诺、不要式、双务、有偿的合同。二者区别:
1、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承揽人只需按照定作人对定作物的要求完成任务即可,至于如何完成、完成场所、进程一般由承揽人自己意志决定。雇佣合同要求雇员在工作的方式、方法、进度、场所要依雇主的指示、命令和支配,依据雇主的意志完成雇主所交办的工作任务。
2、承揽合同则以劳动成果为标的,其计酬依据是劳务的成果,承揽人仅有劳务,没有成果,不应得到报酬。雇佣合同以劳务为标的,其计酬依据是劳务本身,只要雇员依雇主指示为一定劳务,不论有无工作成果,都应得到报酬。
3、承揽合同中,并不禁止转承揽,承揽人可以合同外第三人的劳动成果向定作人求偿。劳务提供者不可将劳务转由他人提供,如果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为的劳务,劳动报酬就应由实际提供劳务人所得。
律师补充:
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