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行政行为经过复议后,如何确定行政赔偿诉讼被告?
律师解答: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律师补充:
判断复议决定是否加重损害,应当着眼于构成行政赔偿法律关系的三要素,即从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入手。在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实质侵害的应当是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只是对原行政机关的意志加以肯定而已。由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并没有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也就无法发生加重损害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情形主要发生在行政处罚类和行政强制措施类等案件中。如复议决定提高原行政处罚的种类或者幅度、延长原行政强制措施的时间或者变更种类等。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这两个行政行为具有极高的关联度,维持的复议决定强化了原行政行为,又依附于原行政行为的效力状态。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若复议决定加重损害,复议机关成为共同被告,属于普通的共同诉讼,而非必要的共同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八条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