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是第三人为增强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以自身责任财产确保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主要形式为: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条款或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单独的保证合同。
网友咨询:
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保证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的责任范围,应具体分析。
1、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债权,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2、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3、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4、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律师补充:
基于保证人仅承担合同债务的特殊性,为平衡保证人与债务人、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对保证行为确立的基本规则是,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例如债务范围、债务类型等,若加重了债务负担,需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对于加重部分的债务,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债务加入协议既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由于第三人债务加入对债权人有利,因此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的债务加入不须债权人的同意,协议自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并通知债权人时起生效。债务加入不仅不会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反而减少了其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因此,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