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与他人嬉闹过程中,因打闹对他人健康造成伤害,除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外,教育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答: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必须有证据能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才承担责任。
律师补充: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认定自然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自然人须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依据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2)须经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这里所说的近亲属,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近亲属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