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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上网课中不慎漏出不雅聊天记录,聚众淫乱受什么处罚?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c 2023-08-06
导读:某高中老师在上网课投屏时,一不小心把与以为女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暴露出来。聊天内容十分不雅,言辞毫无遮拦,要求女子及其妹妹一起与他发生关系。当地教育局表示一旦查实,由于涉事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会对这名老师做解聘处理。与两人一起发生性关系,违法吗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某高中老师在上网课投屏时,一不小心把与以为女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暴露出来。聊天内容十分不雅,言辞毫无遮拦,要求女子及其妹妹一起与他发生关系。当地教育局表示一旦查实,由于涉事学校是一所民办学校,会对这名老师做解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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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两人一起发生性关系,违法吗?

违法,三人的行为涉嫌聚众淫乱。

如果聊天记录经查实为真,该老师涉嫌聚众淫乱罪。刑法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日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众举行淫乱活动是指三人以上从事淫乱活动,从该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老师为组织者,属于首要分子。

其次,从老师与女子的聊天内容判断,该老师可能与女子有金钱交易关系,卖淫嫖娼也要受到处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可以给予他们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就算是情节轻微,也要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

若这位老师还没有实施聚众淫乱,是什么犯罪形态?

准备犯罪但没有实施叫犯罪预备。所谓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了实行犯罪,事先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是预备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想法未实施不算犯罪,没有实施,没有去准备,就构不成犯罪要件,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如果造成了一小部分的损失也需要承担责任。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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