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新闻媒体针对社会上一些不良行为作出报道,往往会对被监督对象的实质利益产生影响,有的被报道者会因此将新闻媒体诉至法院,主张媒体侵犯其名誉权。
网友咨询:
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律师解答:
所谓新闻报道,就是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新闻报道的特点是:真实、新鲜、及时、重要、趣味可读,时效性极强。新闻的本源是讲究用事实说话,新闻是对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和传播而形成的信息,反映在新闻信息中的内容必须对事实具有真实传达。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新闻报道行为系在行使新闻监督权,关乎社会公益,存在写作目的正当性,需被报道对象对报道内容给予一定容忍,若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建立在充分取证、采访的基础之上,不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形,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该广播电视台具有侵权恶意,则新闻报道行为不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律师补充:
新闻报道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新闻报道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上述法条中的捏造、歪曲事实等;
2、发生了他人名誉损害的的结果,被侵害的人应该是特定的人;
3、由新闻报道引起他人名誉严重损害;
4、新闻报道人存在过错,包括过失和故意。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如果行为人存在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2、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3、内容的时限性;
4、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5、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
6、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