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辱骂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健康的权利。青少年正处于身体的发育期,各种身体器官的发育还不成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
2.体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权。体罚中侵犯身体权的情形最为多见,因为身体为生命之载体,侵犯生命权、健康权等都是从侵犯身体权开始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瑞律(www.ruilaw.cn)提醒您,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按现行教师管理权限,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解聘包括两种:解除岗位职务聘任合同,由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另行安排其他工作;解除教师聘任合同,被解聘者另谋职业。
2.体罚学生情节严重(如手段残忍、造成伤害甚至死亡结果),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