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责令限期拆除;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瑞律(www.ruilaw.cn)提醒您,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可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等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该部门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