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办理程序是需要有期徒刑犯患有严重疾病、发现怀孕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并出具医院出示的证明。监外执行办理需要二十个工作日,批准机关收到材料之后是要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
监外执行办理程序是对于正在监狱服刑的有期徒刑犯,发现其身患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由罪犯服刑地的监狱局决定。
办理监外执行需要二十个工作日。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然后由批准机关在收到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准予监外执行的,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监外执行算刑期,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瑞律提醒您,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刑缓期2年执行尚未减刑的罪犯,一律不准监外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