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合同撤销的案由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使用欺诈、胁迫等违法手段订立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期限是一年的时间,并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九十天内是可以行使的。
可合同撤销的案由如下: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当事人一方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弱势地位而订立的显示公平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期限一般规定为1年。瑞律提醒您,《民法典》规定,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重大误解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此外合同订立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一方当事人存在欺诈行为,使对方存在错误认知,因此订立合同;
2.一方当事人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其订立合同;
3.一方利用对方处于不利地位,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
4.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