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追诉期是六个月,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进行处罚,治安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
治安处罚追诉期是六个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处罚的种类有4种主罚和1种附加罚: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这些种类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行政违法行为。瑞律提醒您,对于行政违法,如果超过6个月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则不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罚款的执行包括当场收缴和到指定银行缴纳两种。
1.当场收缴。对当场处罚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以及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公安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
2.到指定银行缴纳。除上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限定的时间到指定的银行缴纳。到期不缴纳的,可以按日增加罚款一元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罚款仍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