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名字一般是不能改的,如果需要更改是要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更改手续。医学出生证明的补办是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到医院出具出生证明、填写申请表、再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出生医学证明名字一般不可以修改。瑞律提醒您,若要更改出生证明的名字,需要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更改名字,户口的名字更改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更改出生证明的名字。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父母带上相关的证件(包括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明,身份证等)去宝宝出生医院开具出生证明;
2.去当地的妇幼保健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根据表格上面的要求进行填写;
4.将填好的表格和医院开好的证明一起拿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般可以用于新生儿上户口、证明出生人口的血缘关系等。并且办理孩子的出生证明的,必须持当事人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出院时结算清单到孩子出生的医院进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