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等。
职业病防治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下:
1.接受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治职业病的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因行使正当权利而降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
单位不给做职业病鉴定,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让单位配合:
1.与用人单位协商;
2.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