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子质量有异议,可以到房子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房子质量不行的情况下,物业管理费依然需要交,房子出现质量问题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开发商对房屋质量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而购房者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只是一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方则需按时缴纳物业费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