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其提出时间是有要求的,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我们从前文的对管辖权异议主体、客体的分析,可知这一规定是不合理的。首先,从法条上看,它存在着逻辑性错误,因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包括了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而只有被告才提交答辩状;其次,这一规定也缺乏灵活性。对此,应当针对不同的主体,制定变通的规定。有学者建议,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总体上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案件审理之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权异议,凡中途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可作特别规定,即他们在接到法院告知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正式通知后十日内提出。
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要具备一定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首先应当看具体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了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其次,需审查具体案件类型,是否有约定管辖的情形,最后再考察案件是否符合原告就被告等法定的一般管辖权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由此可以看出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成立,则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2、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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