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的错误包括被害人承诺的不真实、不自由。被害人承诺的不真实是指被害人故意隐瞒其真实的意思,而作出虚假的承诺。对于不真实的被害人的承诺,如果行为人为善意,得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如果行为人明知承诺的不真实性,则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对于被害人一方,被害人得对其不真实的承诺承担责任,如果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成立犯罪;即使不构成犯罪,也应当对基于自己不真实的承诺所产生的后果负容忍之责。被害人承诺的不自由可以包括狭义的不自由和广义的不自由。狭义的被害人承诺的不自由是指在被欺骗、强制、紧急状态之下或者基于人格缺陷而错误地作出了承诺。广义的不自由则包括上述狭义的不自由的情况和期待可能性的情况(责任论中的有责性加诸于被害人身上的探讨)。
狭义的被害人承诺的不自由包括:
(1)基于欺骗的错误承诺。这种错误承诺是因为对方故意给被害人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导致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作出错误的承诺。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被害人只有因欺骗而对所承诺给对方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即“法律关系的错误”,他所作出的承诺才是无效的;如果被害人所受的欺骗只关系到所期望得到的回报,被害人只是发生了单纯的动机错误,则并不否定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性。后一情况例如:甲对乙说:“你让我打一顿,我给你2000块钱。”乙同意,但是事后甲拒绝支付。这种情况下,乙只是对于承诺的动机发生错误,承诺是有效的,其行为是被害人承诺的行为。
(2)基于胁迫的错误承诺。在被胁迫的情形中,被害人只有受到了行为人以一种法律上重要的方式所实施的威胁、强制而作出承诺时,才能认为被害人的承诺不自由。所谓“法律上重要的方式”,是指法益拥有者的行动自由真正地受到损害,以至于事件的发生不能被视为其行动自由的表现,法律要保护法益不能以所发生的方式受到损害。具体的方式可以比照我国刑法分则的使被害人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胁迫方式。胁迫可以以肉体上、物质上的损害相威胁,也可以以造成精神上、人格上的损害相威胁;既可以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针对被害人的亲属、朋友等有密切关系的人;既可以以造成合法的损害相威胁,也可以以造成非法的损害相威胁。
(3)基于紧急状态的错误承诺。紧急状态下被害人的承诺也应当被视为被害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应当被视为有效承诺。但是,被害人基于虚假的紧急状态作出的承诺,被认为是不自由的判断,其承诺无效。
(4)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承诺。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并不是被害人自身的不自由,而是被害人和社会的一般性观念之间的冲突。前几种情形中的被害人是正确的内在和错误的外在的混合,本条中的被害人则被社会判断为错误的内在,而他的承诺对他自己来说是正确的,即正确的外在,因此基于人格缺陷的错误承诺是错误的内在和正确的外在的混合。比如精神病人同意别人伤害自己的身体。在被害人基于人格缺陷作出承诺时,承诺是否有效,取决于错误是否是一个明显的错误,以至于行为人能够明确地认识到被害人的错误。基于人格缺陷的承诺的无效性必须严格限定:一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与尊重,二是为了防止社会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因此,有必要将人格缺陷按照明显的程度分成不同的等级,比如完全不具有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有部分控制、辨认能力的精神病人、不是精神病人的精神障碍人等。对不同等级的人的承诺的无效性适用不同的规定,以求达到效益的最大化。
除下列情形,其他情形都是无效的: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
2、被害人承诺事项没有超出一个限度,比如生命权就不可以承诺放弃;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
具体表现为:
1、承诺者对被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利,对于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不存在被害人承诺的问题,只有被害人承诺侵犯自己的利益时才有可能排除犯罪成立。如张三对李四承诺把王五的车毁损,若李四将王五的车毁损则构成犯罪。
2、被害人承诺事项具有一定的限度,超出这个限度,即使有被害人承诺行为人也构成犯罪。
①财产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将自己的一匹马杀死,乙便杀死该马,乙无罪;
②名誉可以承诺放弃,如甲承诺让乙诽谤自己,乙便诽谤甲,乙的行为无罪;
③人身自由可以承诺放弃,如甲让乙把自己锁在房间一天,乙便按照甲的意志将甲锁了一天内,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④身体健康权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放弃,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掌握对轻微伤害范围内可以放弃,超过轻微伤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承诺让李四打自己两耳光,李四便打了张三两个耳光,李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若张三承诺让李四将自己的鼻子割掉,李四果真割掉了张三的鼻子,那么李四的行为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
⑤生命权不可以承诺放弃,如安乐死,仍应当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3、被害人有承诺能力。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具有正常的理解能力,因此幼儿、精神病患者承诺无效。如即使征得了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借口其自愿而免责。
4、被害人的承诺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思,基于强制、威压作出的承诺,戏言时作出的承诺不影响行为的犯罪性。如张三胁迫李四承诺放弃财物,李四没办法无奈放弃,张三仍构成犯罪。又如张三冒充李四的丈夫趁李四意识不清醒时夜晚发生两性关系,李四误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便同意,张三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但是,如果仅是有关承诺动机的错误,应认为该承诺具有效力,成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如张三为了让李四提拔丈夫王五,便和王五发生性关系,但是发生性关系以后王五并没有得到提拔,李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5、被害人承诺必须事前作出,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如变更承诺,原承诺无效,事后承诺不影响行为成立犯罪。如张三强奸了妇女李四,但事后李四喜欢上张三,对张三的强奸行为不能免责。承诺以最后一次作出为准,被害人多次承诺的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如甲仅承诺让乙打一耳光,乙却将甲打成脑震荡,乙便构成故意伤害罪。另外,有些虽经受害人承诺构成犯罪,但触犯其他犯罪仍应以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如张三同意李四烧毁自家的房子,乙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危及到公共安全和他人利益的则构成放火罪。
《刑法》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2)承诺者必须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
(3)承诺必须出于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基于推定的承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也排除犯罪的成立。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则原来的承诺无效。
(6)经承诺所实施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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