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以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并以“事故后果+责任大小”规定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
根据司法解释,发生死亡1人、重伤3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的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1、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首先要认定何谓重大责任事故。根据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结果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致人死亡1人以上的;
(2)致人重伤3人以上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2、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需要认定该罪的主体,即从事某项业务的人。从刑法的意义上讲,“在生产、作业中”本身就是指从事一种“业务”过程中,这种“业务”一般包括三层含义:
(1)必须是基于社会生活上的地位的事务。即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不是自然的日常行动;
(2)必须具有反复性、持续性。而这种反复性和持续性是指性质上的反复,而不是单纯的行为人行为上的反复;
(3)必须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即存在对人的生命、身体造成侵害的危险。
刑法虽然没有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这个罪名,但是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可能会构成其他罪名,且会收到《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处罚。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