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构成诽谤罪有以下条件:
1、诽谤他人所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并对他人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损害了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属于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诽谤罪的对象必须是个人,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对象;
3、诽谤罪的行为人在散布虚假信息时必须是直接故意,此外在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存在不实成分的,不构成诽谤罪。
根据法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满足上述条件以外,必须是情节严重,造成被害人严重后果的。所谓情节严重,是影响到被害人或其亲近亲属的日常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群体事件等情况。
诽谤罪属于“不告不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即被告人自诉告发,法院才受理,但是因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自诉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告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因该诽谤行为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例如因诽谤造成被害人死亡、引起当地群众公愤、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国际关系等情况的,受害人即使不提起自诉,检察机关也应提起公诉。
《刑法》对于诽谤罪和侮辱罪的规定都在第二百四十六条中说明。两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等基本相同。诽谤罪和侮辱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的客观方面:
1、侮辱罪中对被害人造成侮辱的方法可以用暴力方法;而诽谤不可能用暴力的方法。
2、侮辱表现为公然对被害人嘲弄、辱骂或暴力等令人难堪,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诽谤则必须是存在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加以散布的行为。
3、侮辱罪必须是公然对被害人进行侮辱,即在众人的面前进行;诽谤则可以是私下的,但是让第三人或公众知道,并以这个方式散布捏造的事实,就可以构成诽谤。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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