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奶粉事件的相关法律程序和赔偿
2008年9月11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鹿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市场上大约有700吨,公司决定立即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同日,甘肃省卫生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向媒体通报了部分婴儿泌尿系统结石病因调查情况,目前,该省共上报病例59例,死亡1例,以农村患儿为多。此外,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尿系统结石患者,婴儿均处于哺乳期,均曾经服用过或仍在服用同一品牌奶粉。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加紧调查事件原因,三鹿奶粉事件无疑是
一件影响巨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果最终调查结果证明,三鹿奶粉制品是婴儿泌尿系
统结石致病原因,三鹿公司将承担巨大法律责任。笔者作为经办多起类似案件的律
师,现就三鹿奶粉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助社会各界从法律角度审视该事
件。
一、三鹿公司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六条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
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七条规定,“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
养、卫生标准。(四)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人口食
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九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
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八)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
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三鹿公司部分批次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很可能是生产工艺流程上不符合卫生
部制定的卫生标准,使奶粉受到有毒物质污染。三聚氰胺其分子中含有大量氮元素,
添加在食品中,可以提高检测时食品中蛋白质检测数值。三聚氰胺作为一种化工原
料,根本就不能加入食品的,如果加入就严重违反了食品卫生法,应当受到卫生行政
管理部门的严厉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
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
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
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
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鹿公司的奶粉产品显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行业标,存在严重危及人身健康
的不合理的危险。根据法律规定,三鹿公司应受到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
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
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
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
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
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
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
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
罚。”
根据三鹿公司的声明,受三聚氰胺污染三鹿婴幼儿奶粉在市场上大约有700吨。根据相关媒体报道,甘肃省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例为59例,其中死亡1例,江苏、陕西、湖北等地医疗机构也陆续收治了多例婴儿泌尿系统结石患者。可以说,涉案奶粉的数量是惊人的,影响的范围是全国性的,造成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如果调查证明三鹿公司故意在奶粉中添加有毒的三聚氰胺,则根据刑法的规定,三鹿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而三鹿公司也将被处以巨额罚金。
二、受害者的司法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
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
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
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
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
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
的生活费等费用。”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
生活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
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
产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
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
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
的生活费等费用。”
三鹿奶粉制品导致大量婴儿患泌尿系统结石病,严重地损害了婴儿的身体健康,根据
上述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获得经济赔偿。受害者及家属可以获得赔偿项目包括医疗
费、护理费、误工费;造成残疾的,还包括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若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
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要求精神抚慰金。受害者既可以选
择三鹿公司为侵权赔偿人,也可以选择向涉案的三鹿奶粉销售商为侵权赔偿人,具体
要考虑诉讼成本、诉讼便利性、赔偿能力等实际情况来选择索赔对象。
三、相关国家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
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果查实,在三鹿奶粉事件中有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质检、工商、食
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没有尽到监管职责或者故意隐瞒事故不上报,导致受害区域扩
大,受害人大量增加,造成严重后果,就将构成渎职犯罪,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追究
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
当消费纠纷通过协商仍不能解决时,或消费者对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和仲裁不服时,均可向法院起诉,也就是打消费官司。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提起讼诉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以上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才会予以受理。
1、在实践中,协商和解可以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以及受损失证据,找到经营者,向其负责人或者主管解决纠纷的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合理,就会接受。如果经营者觉得消费者的要求过高,就会要求消费者降低其要求。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达成一个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协议时,争议就解决了。
2、针对经营者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消费者应立即采取措施,用其他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即可用投诉、申诉或仲裁、起诉手段解决纠纷。如果经营者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致使消费者财产损失扩大的,经营者除了应当满足消费者正常要求外,还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三鹿奶粉案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三鹿奶粉受害人既可与生产商、销售商直接协商,也可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销售地、食用地或被告所在地向销售商或生产者单独或一并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