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进出津政策
进返津规定
①本土疫情期间,持续执行来(返)津人员(包括低风险地区返津人员)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核验及抵津后24小时内“落地检”制度。
②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后14天医学观察。
③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人员,严格实施抵津后14天居家集中管理,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可解除管理。
④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严格实施抵津后14天集中隔离,按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可解除隔离。
⑤重点地区来津人员排查管控政策定期更新。
北京进返津规定
①实施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24小时内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前非必要不出行,出行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前往商场、市场等公共场所,做好个人防护。
②抵津前14 日内具有旅居史,
在72小时内离津人员实施核酸“日检测”;
在津超过 72小时人员实施抵津后7天居家隔离(同户同室),抵津后第 1、3(隔离满48小时)、7日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可解除管理
③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人员实施现行管理政策。
这些人来津需隔离(截至26日晚8点)
离津规定
①实施离津申报审核、返岗核酸查验等制度,避免前往14日内报告新增感染者的县级行政区域及陆路口岸所在县级行政区域。
②倡导非必要不离津,非必要不出境。
③如本市发生本土疫情,发生疫情所在街道(乡镇)人员非必要不离津,离津须持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封(管)控区、防范区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街道(乡镇)人员限制离津。
1.高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于第1、2、3、5、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
2.中风险区: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于第1、4、7天进行核酸检测。管理期限自离开风险区域算起。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低风险区、7日内非管控人员中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直辖市将所在县(市、区、旗)调整为所在乡镇(街道):7天内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
4.重点疫情地区,即经专业机构研判,市防控指挥部批准同意,疫情发生地出现以下任一种情形:疫情规模较大;出现广泛社区传播风险;存在外溢情形或较大外溢风险:原则上,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所在街道(乡镇)旅居史人员,根据当地疫情形势及管控方式,采取与高风险区、中风险区相应的管理方式,或酌情采取“7天居家健康监测,于第1、3、7天进行核酸检测”的降级管控方式。必要时,管控范围调整至重点疫情地区所在县(市、区、旗)。
5.外地来(返)津人员:有来(返)津计划的人员,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天津健康码“绿码”,在完成报备的前提下有序进津。抵津后原则上应在设有核酸采样点的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高速路口等进行“落地检”,最晚应该于“抵津6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针对京津冀通勤人员,上述风险区域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其他地区查验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6.管控区域类别调整,管理方式相应调整,解除管理前进行1次核酸检测。7日内非管控人员中报告新冠病毒感染者所在县(市、区、旗),如始终未调整风险区且连续7日未在非管控人员中发现新增新冠病毒感染者,管理政策终止。
7.重点疫情地区
XX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祁连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东西湖区、江岸区、东湖高新区、汉阳区、武昌区、江汉区、洪山区;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云冈区、浑源县,忻州市繁峙县,朔州市朔城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区、海珠区、天河区、荔湾区,梅州市丰顺县,茂名市茂南区;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绥宁县,株洲市主城区(含天元区、荷塘区、石峰区、芦淞区、株洲经开区、渌口区)及攸县城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晋安区、闽清县;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开发区、高新区:具有旅居史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除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含同住人员)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前3日及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7日内具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河北省: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及满7日进行核酸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沧州市、廊坊市(除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除沧州市、廊坊市)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3日,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郑州市: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5日及满7日进行核酸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抵津后满3日(即72小时,如离开重点地区≥4日则补足离开重点地区满7日);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同住人员同步检测;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隔离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陕西省西安市;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邵阳市(除邵阳县):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10月1日以来具有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的人员,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所在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3日,纳入管理前3日及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甘肃省;河南省许昌市;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淄博市博山区、泰安市岱岳区;辽宁省丹东市主城区(振安区、振兴区、元宝区、合作区、高新区):具有旅居史的人员,实施抵津前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核验制度,抵津后连续3日进行核酸“日检测”(首次检测原则上“落地检”最晚6小时内,单次采样间隔24小时)。7日内具有重点疫情地区(除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实施居家健康监测至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3日,纳入管理前3日及离开重点疫情地区满7日进行核酸检测,核酸检测阴性解除管理。7日内具有中高风险区旅居史的人员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8.对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