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该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28条、30条和31条规定,仲裁庭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在15日内不起诉,期满后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严格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办理。在执行中,对于企业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并且不发工资或者不给福利待遇的。人民法院可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知银行或信用社扣划应付的工资和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必要时可责令企业赔偿该职工的实际经济损失。
民事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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