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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639°c 2024-08-01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30

施行日期:2019-05-30

时 效  性:有效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内容如下:

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1、“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

2、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修理者订立合同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条款免除销售者三包责任和义务。否则,依据合同不得规避责任的原则,免责条款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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