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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03°c 2024-09-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条内容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将本区域内的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主旨

本条是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一是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组织,安排专人负责,健全村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队伍;二是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制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开展宣传、培训;三是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和药械、物资;四是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落实各项措施;五是组织开展检查和效果评价,提高预防控制效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街道)爱卫会部署,负责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实施。一是建立组织,落实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二是制定工作计划、方案,健全规章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和药械。三是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普及预防控制知识。四是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防护杀灭设施的配备,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居民搞好环境卫生,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五是按照爱卫会的统一安排,组织、动员居民,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六是做好检查和效果评价,指导居民开展日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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