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预防控制标准。
本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媒生物预防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建立日常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第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要按照当地爱卫会的部署,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要职责:一是单位爱国卫生组织有人负责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和实施切合实际的病媒生物防制制度。二是有针对性地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三是配备符合标准的卫生基础设施和病媒生物防护杀灭设施,组织发动职工搞好环境卫生,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四是按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发动职工开展集中式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落实控制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教育职工开展经常性的预防控制工作。五是积极配合、参与社区、村等组织开展的病媒生物防制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