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48°c 2024-09-04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案,提供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开展病媒生物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并对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价。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将病媒生物监测和预防控制效果评价结果报送同级爱卫办。

主旨

本条是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卫生部《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和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要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职责主要有:一是收集、利用病媒生物控制的基本资料,协助爱卫会制定技术方案、工作方案。二是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开展技术培训,统一技术标准,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三是按照病媒生物监测方案,全面系统地开展本地区主要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准确掌握本辖区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种群、密度及其消长规律,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同级爱卫会。四是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报告同级爱卫会。五是开展病媒生物对杀虫剂的抗性监测,掌握本地区杀虫剂抗药性水平和药物使用现状,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技术支撑和依据。

声明:文章内容系瑞律网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互联网相关信息整理发布。如若侵权或内容有误请联系我们,将根据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