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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806°c 2024-09-06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9-27

施行日期:2013-12-01

时 效  性:有效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十九条内容如下:

爱卫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考核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

爱卫会应当建立委员会会议、工作报告、重大事项协调、督查考核和社会监督等制度,加强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爱卫会对爱国卫生工作监督考核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爱卫会履行的主要职责中包含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各级爱卫会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完善制度建设是做好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的基础。按照本条规定,爱卫会应当建立的基本制度有:

(一)委员会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由爱卫会全体成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内容:通报爱国卫生工作情况,总结、部署爱国卫生工作,传达贯彻上级爱卫会、同级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交流先进工作经验,表彰奖励先进等。参加对象除爱卫会全体成员外,根据需要可扩大到下级政府的爱卫会领导、爱卫办主任。

(二)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每年年初应当制度爱国卫生工作计划,年终作出工作总结,报同级爱卫办。突击性工作或有特色、亮点、经验性的工作,可以通过简报、网站、信息报送等方式,报爱卫办。爱卫办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工作报告、信息、经验介绍,并以简报或网站信息等形式定期进行通报。爱卫办应经常组织到成员单位和基层,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指导工作开展。

(三)重大事项协调制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多部门的重大工作安排或爱国卫生成员单位发生了单个部门难以解决,需进行协调的有关爱国卫生事项,应及时向爱卫会领导汇报,由爱卫会领导召集有关成员单位进行协调解决、落实。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需要协调的工作事项和协调工作制度,规范协调程序,使一些重大工作能及时得到落实。

(四)督查考核制度。督查考核是检验、衡量和评价工作质量情况,进行信息反馈的一个重要手段,是提升工作质量的关键。因此,各级爱卫会应当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重点工作组织进行督查,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建立上级爱卫会对下级爱卫会和同级成员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在督查考核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切忌形式主义,增强督查考核的实效性,确保责任、工作两到位。

(五)社会监督制度。社会监督是爱国卫生工作的方针之一,通过群众监督、专业队伍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提高爱国卫生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爱卫会应当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完善社会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形成各类监督合力,促进爱国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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