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爱卫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四)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五)组织爱国卫生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规定了爱卫会的组成和爱卫会的职责
一、爱卫会的组成
爱国卫生工作内容多、范围广,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参与。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爱卫会由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卫生、财政、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文化、体育、环境保护、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铁路、民航等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和爱国卫生工作需要,由政府确定成员部门。
二、爱卫会主要职责
本条规定了爱卫会六个方面的主要职责。
1、宣传实施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各级爱卫会必须大力宣传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向公众普及爱国卫生法规和爱国卫生知识,引导广大群众、各个单位能遵章守法,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同时要认真组织和贯彻落实爱国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各项规定,依法开展、规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2、制定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和标准规范。爱卫会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民政府战略任务、工作重点等,制定爱国卫生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发展措施和对策。围绕规划目标和要求,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工作计划,落实年度工作任务,组织监督检查,促进各项工作的圆满完成。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工作需要,制定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标准、规范,推行爱国卫生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3、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协调和指导爱国卫生工作,是各级爱卫会的最基本职能。各级爱卫会要根据上级部署和当地实际,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组织和动员群众,开展社会卫生活动,实施爱国卫生工作。上级爱卫会对下级爱卫会、部门爱国卫生组织对所辖单位爱国卫生组织,在安排部署工作的同时,负有指导责任,指导下级爱国卫生组织规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4、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是保证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爱卫会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在实施爱国卫生工作过程中,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了解情况、发现问题、解决难题、提高工作效率。对工作落实和完成情况开展考核、评比、竞赛,充分发挥其激励作用,推进爱国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
5、开展和组织爱国卫生工作交流合作和科学研究。交流合作是爱国卫生工作的基本经验,应加强开展国际、省际、市际、县际和部门、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水平,促进爱国卫生工作平衡发展。爱国卫生工作具有很强的科学性,特别是在新时期,如何提高病媒生物防制、农村改水改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促进等水平和成效,需要进一步组织和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更多更好的适宜技术,更好地为爱国卫生工作服务。
6、开展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其他工作。爱国卫生工作涉及面很广,与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也比较多,重点有:一是完成同级政府交办的同爱国卫生有关的工作任务;二是与其他部门联动的工作任务,如新农村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文明城市创建等;三是公共卫生有关任务;四是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决策提供依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