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需要,为爱卫办配备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具体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的组织或者人员必要的工作条件。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本条是关于爱卫办工作人员和工作条件配备的规定。
一、县级以上爱卫办人员和工作条件的配备
《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9]22号)中指出“全国和各级爱卫会办公室是全国和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生活福利等方面,都应得到妥善的解决。”明确规定了爱卫办的性质是各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爱卫会的日常工作。爱国卫生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科学性、知识性和群众性的特点,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爱国卫生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配备同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对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十分重要。一是人员数量配备要同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做到有人干事。各地应当根据爱国卫生工作实际需要和发展要求,配备能够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数量,人事管理部门应给予大力支持。二是配备的人员素质要与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做到能够干事。由于爱国卫生工作的特殊性,要求爱卫办工作人员要有较高的素质和能力。在思想素质方面,要求有坚定的政治方向,良好的职业道德,踏实的工作作风,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在心理素质方面,要有高尚情操,广泛的兴趣,坚强的意志;在知识素质方面,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知识、管理知识;在能力方面,要有良好的组织能力、表达能力、社交能力、创新能力、信息化应用能力等。三是人员结构与爱国卫生工作相适应,做到干得好事。在人员配备时,要充分考虑人员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的合理性,适应爱国卫生工作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爱卫办人员的管理,按政策规定,解决好爱卫办工作人员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和生活福利等待遇,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备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我国行政体制中最基层的政府组织,履行对辖区内地区性、社会性和群众性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职能,组织协调落实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农村爱国卫生工作是农村社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结合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围绕广大群众对健康的需求,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确定爱国卫生工作分管领导,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独立设置爱卫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爱国卫生的日常工作。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员的配备
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爱国卫生工作组织或者人员,做好本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