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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851°c 2024-09-18

效力位阶:法律释义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8-08-01

施行日期:2008-10-01

时 效  性:有效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瑞律网小编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国家积极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逐步实行按照用热量收费制度。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供热体制改革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供热采暖系统在建筑节能中具有重要地位在居住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中,采暖系统分担20%:在公共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中,空调采暖系统分担约18%。因此,供热采暖系统与建筑节能密切相关,建筑节能不能仅仅局限于建筑物单体,更不能局限于墙体、门窗等围护结构的某一项,应当从热源、管网、建筑物单位等方面统筹考虑。

二、供热体制改革的进展情况

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形成了福利供热制度,企业为职工全额负担热费或大部分热费,并且热费按建筑面积收取。2003年7月21日,建设部等八部委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城[2003]148号),决定在东北、华北、西北及山东、河南等地区开展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具体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二是逐步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的办法,提高节能积极性,形成节能机制;三是加快城镇现有住宅节能改造和供热采暖设施改造,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和环保水平;四是引入竞争机制,深化供热企业改革,实行城镇供热特许经营制度。在各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八部委于2005年12月17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意见》(建城[2005]220号),要求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并对热价与燃料价格联动、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建立供热预警和保障机制等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我国供热体制改革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与建筑节能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热费缴纳机制和价格机制不合理。北方大部分地区职工的采暖费用仍然以单位负担为主,并按面积收取。旧有的缴纳机制和热费价格机制没有与用户切身利益紧密相连,热用户很少关注采暖费用的问题,进而不会自觉地采取措施节约用热。此外,这种现象还会导致一种隐性不公正现象,即节能建筑用户为不节能建筑“埋单”。具体来说,购买节能建筑的用户出于节约建筑使用成本考虑,承担了节能建筑的增量价格,但实际上按面积分摊热费的价格机制并没有使节能建筑的用户真正省下能耗费用,造成了“节能不节钱”的现象。第二,多数供热系统缺乏用能调控和分户计量装置。目前我国北方大部分集中供热系统均缺乏分户计量装置和用热调节装置,仅在集中供热的热力站和每栋建筑的热力入口处设置了调节阀门。热力站处的质、量调节由于受到输配管网长度等因素的制约,造成用户端供热量调节效果滞后,加之用户缺乏用热调控装置,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得不开窗“散热”,造成能源极大浪费。

三、鼓励发展集中供热

所谓集中供热,就是由一个或者几个集中热源通过热力管网供应用户所需要的生产用热和生活用热的供热方式。集中供热是与分散供热相对而言的。分散供热主要指的是各单位利用自备的燃煤小工业锅炉自给自足的一种供热方式。与分散供热的锅炉或者采暖小火炉相比,集中供热是有效利用能源、防治大气污染的方式,具有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综合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集中供热主要可以通过热电联产、区域性集中建锅炉房以及利用工业余热等方法来实现。

发展城市集中供热既可以大大减少采暖锅炉的数量,又有利于加强锅炉排污控制;既可以节约能源,又有利于综合防治燃煤污染和方便生活。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发展集中供热。

四、按用热量收费制度

针对供热体制改革中面临的问题,条例提出了逐步实行按用热量收费的制度。按用热量收费,就是改变现行的按面积分摊热费的价格体制,推行“两部热价制”,即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供热系统建成后,无论用户是否用热或用热多少,其按合同容量建成的热源、热网、热用户组成的循环系统,都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投入,只能通过热用户缴纳热费的形式来取得回报,这种性质的热价就是基本热价;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可变成本,通过以热用户为单元安装热计量装置,得到实际用热量,按照“用多少热、交多少费”的原则支付热费,这种性质的热价就是计量热价。两部制热价是一种使各类热用户公平负担供热费用的定价方式,是一种促进供热企业节能降耗、热用户节约用热的有效机制。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型”供热体制,根据这样的实际国情,改革城镇供热体制,不能追求一蹴而就,需要稳步推进。

为了保证该制度正常有效实行,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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